案情通报
今年6月18日,福建省纪委通报了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以下为其中一起: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吕联煌在担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多次用公款购买月饼、粽子和土特产等,给生产服务队队长、有业务往来用工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违规送节礼。经梅列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吕联煌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全部违纪款项34896元。
●事件回顾
三明市梅列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系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国有企业,经营劳务中介服务,掌管着17个生产服务队。派遣公司负责对外参加招投标接揽业务,再分包给各生产服务队,生产服务队则上缴管理费给派遣公司。于是,管理费便成了派遣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2012年10月,吕联煌转任派遣公司总经理。走马上任之初,吕联煌可谓“踌躇满志”,创新完善了公司各项激励机制,公司管理有条不紊,业绩逐步提升。
生产服务队可以说是派遣公司的“衣食父母”,承揽的业务“订单”是否做得好,还得靠生产服务队。多年来,派遣公司便形成了一个“传统”:每到逢年过节,买一些礼物等慰问各生产服务队队长。
“这个‘传统’不能丢!”为了保持好业绩,维护与生产服务队的良好关系,吕联煌将纪律抛诸脑后。
2013年1月,派遣公司从某购物商城购买了洗发水、沐浴露等用品,并以土特产的名义开具发票,总计10150元,并在2012年度总结会上发放给用工单位有关人员和生产服务队队长,作为过节的慰问品。
时间飞逝,一晃又到了2013年中秋节前夕。吕联煌将公司副经理杨建平叫到他的办公室商讨送节礼事宜,“建平,中秋节快到了,单位准备买些月饼慰问生产服务队队长,你看呢?”
“最近好像风声比较紧,不能公款买月饼呀……”杨建平副经理提醒道。
“规定针对的都是机关、事业单位,我们企业不适用。”吕联煌打断杨建平的话,斩钉截铁地说。
杨建平见领导已拿定主意,觉得自讨没趣便不再发言,吕联煌见杨建平不再说什么,便认为他是默许了。
于是,吕联煌便吩咐公司出纳林某去购买月饼。次日,林某到百货商店购买了25张月饼券,每张价值268元,总计金额6700元,并回公司报了账。第三天,派遣公司便召开各生产服务队队长、安全员会议,会后将月饼券悉数分发出去。
2014年端午节前夕,吕联煌仍然按“惯例”,通知公司出纳林某从派遣公司账上支出4366元,在百货商店购买了24盒粽子,送给生产服务队队长等。
深谙人情世故的吕联煌,认为逢年过节,与有业务往来单位“联络联络感情”,送点节礼聊表心意,再正常不过,这样才有“人情味”,日后办起事儿也才更方便些。
2013年初,派遣公司在福清新厝镇成立分公司,为便于在当地进行用工备案、社保和税务核定,派遣公司先后2次购买笋干、莲子等价值1930元的土特产用于走访相关部门。
2013年春节,根据吕联煌的意思,派遣公司员工在洋溪镇岩兜村购买了11750元的土特产,送给部分用工单位。“搞定”了有业务往来的下属部门,吕联煌也不忘跟着他干工作的“兄弟姐妹”,他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土特产发放给本单位的职工,“以资鼓励”。
●查处经过
2014年6月30日,梅列区纪委收到群众反映派遣公司经理吕联煌涉嫌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对此,梅列区纪委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
“请你说说,这张2013年9月百货公司发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举报线索,调查组成员来到派遣公司后,调取了该公司的财务账簿,在翻查中发现一张可疑发票,便叫来公司出纳林某进行核对。
“这是公司支付给百货公司购买月饼用的,月饼一共购买了25份,每份268元,总金额是6700元。是我经办的,是从公司账上支出的。”对此,林某并不掩饰。
“是谁叫你买的?”调查组成员继续发问。
“吕经理。”
调查组成员带着发票,找到吕联煌问道:“这张发票是买什么的?”
吕联煌盯着发票看了片刻,回答说:“买月饼的。”
“月饼都分给谁?”调查组成员追着问。
“分给底下的生产服务队队长过中秋的。”
“是谁决定的?”
“是我和杨建平副经理商议后决定的。”
“区里专门下文,严禁节日期间用公款购送节礼,你知道吗?”
“知道!我以为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而且,我也是按照以往的惯例,中秋节快到了,买一些月饼慰问生产服务队队长们。”
掌握了初步证据后,调查组及时向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张淑华作了汇报。
“继续调查!看看还有多少违纪问题!”听完汇报后,张书记严肃地说。
于是,调查组增派人员,将调查之网铺开,通过一个多星期的走访、查账、谈话等,吕联煌的违纪行为水落石出。
梅列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吕联煌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吕联煌负责追缴购买土特产、月饼和粽子费用34896元,并按照规定上缴。(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梅纪轩 林凤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