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三人党纪政纪处分
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开除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名党员干部党籍
近日,有关部门查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3名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原副处级监察专员肖鹏,于2011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3万元。2014年12月,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肖鹏有期徒刑五年。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并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肖鹏开除党籍处分;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肖鹏开除公职处分。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原副调研员、综合办公室主任谢菊儿,于2011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万元。2014年12月,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菊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并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谢菊儿开除党籍处分;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谢菊儿开除公职处分。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原副局长兼总工程师万乐宁,在2004-2013年先后担任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副局长、副局长兼任上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19.6万元;万乐宁在明知乐平市涌山镇五一煤矿发生死亡4人事故,却不如实报告。2015年2月,横峰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万乐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万乐宁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并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万乐宁开除党籍处分;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万乐宁开除公职处分。(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